翻译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学字〔2017〕35号)、《山东大学(威海)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山大威校学字〔2017〕24号)相关规定,结合翻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翻译学院全体具有山东大学(威海)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 特长奖学金的类型、标准和比例
第三条 特长奖学金分别为研究创新奖学金、创业实践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美育素养奖学金、体育素养奖学金、学科特色奖学金等。各类特长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人、500元/人。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研究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与创新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创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创业与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社会服务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美育素养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艺术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体育素养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体育活动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学院在学校指导和支持下设立专业竞赛奖学金(学科特色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专业竞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四条 特长奖学金名额的设定和公布如下操作:
(一)学校以学院参评人数的20%为基准人数,按照基准人数*750元为标准,将特长奖学金总金额划拨学院。
(二)各类别特长奖学金一、二等奖的设立比例和具体名额,根据当学年申请情况由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予以具体确定,并在新学年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下达时一并下达。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各年级特长奖学金分配比例。
(三)原则上学生每学年获得特长奖学金不超过三项。
第三章 评选条件及方式
第五条 参加各类特长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德育考评成绩为“良”以上;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八)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 学院组建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院特长奖学金评审的组织、指导、解释、推荐工作;指导各年级组建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在学院指导下负责本年级学生特长奖学金评审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翻译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可以通过答辩产生,也可以通过量化评议产生。通过量化评议方式产生的,需要在事前以学院名义报威海校区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各类特长奖学金依据文件第四至第九章之规定核算对应类型的素质得分,并作为特长奖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院内严格执行两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报送推荐人选名单。
第四章 研究创新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九条 学生可以科技学术竞赛、发明创造和学术论文三类成果申报该项奖学金。参加研究创新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研究创新素质得分,在符合本科生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参照研究创新成果等级和量化研究创新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申报最低标准为科技学术竞赛类须至少荣获院级奖励2项或校级奖励1项;发明创造类申请时应已获得官方核发的授权证书,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须为排名前三位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专利不限发明人位次,但无论是实用新型专利还是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和专利权人须均无变更记录,且专利权人须为山东大学或山东大学学生,专利权人为校外单位或人员的专利不纳入申请资格范围;学术论文类需作为第一作者在正式期刊至少发表论文1篇,发表期刊应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上可查刊号。
第十条 研究创新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一)科技学术与创新活动
1、科技学术竞赛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50 |
40 |
30 |
2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校级 |
20 |
10 |
5 |
3 |
院级 |
10 |
5 |
3 |
1 |
说明:
(1)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2)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仅限2名)逐次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3)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0分)。
(4)经学校认定的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加10分。(美国数学建模竞赛按省级竞赛级别加分,比赛级别为省级以上、国家级以下的大区级比赛,执行省级比赛的加分标准。)
(5)科研立项和“挑战杯”赛事参照本项执行,但“挑战杯”创业系列赛事和“创青春”等其他各类创业赛事不在此列。科研立项和挑战杯活动团队获奖的,团队负责人执行所获奖项相对应的全部加分,其余队员折半加分。
(6)专业竞赛活动赛事,不在本款列明之科技学术活动之列,可用于申请专业竞赛奖学金。
2、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加5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20分。专利类集体作品加分不折半。
3、学术论文
SCI、EI、TSTP及SSCI、CSSCI收录50分, CSSCI扩展30分,作者记前三位;北图核心期刊15分,作者记前二位;其他一般正式刊物(具有国家正式刊号)5分,只记第一作者。
说明:
(1)作者依排列顺序自行商定分数分配,但总分原则上不超过论文总分。如果教师署名论文作者首位,则降低一个级别加分。
(2)
被SCI、EI、TSTP及SSCI、CSSCI收录的论文,原则上加分分配比例为35:15(或35:10:5),发表学生为第一作者且其余作者不要求我校综合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得分的,该学生加分可以为50分;发表学生为第二或第三作者,同时不存在其他作者商配加分的情况下,分别计分最高不超过20分、10分。
‚ 被CSSCI扩展收录的发表学生为第一作者且其余作者不要求我校综合素质测评发展性素质得分的,该学生加分可以为30分;发表学生为第二作者,同时不存在第一作者商配加分的情况下,分别计分最高不超过15分。
教师署名论文作者首位的,按照第3条规定中划分的三级,降级加分并执行条款(2)的规定。
(3)学术论文的加分认定,原则上以样刊为参考依据,根据样刊进行核实,确定被中国知网或万方数据平台所收录的,执行相应的加分标准。没有样刊,根据用稿通知书或者其他凭证足以证明论文被采纳的,可以同样执行相应加分标准;学术论文所发表时,网络数据平台尚未及时更新的,可以先执行相应的加分标准,待网络平台更新后及时予以补充材料。
(4)不在SCI、EI、TSTP及SSCI、CSSCI收录以及CSSCI扩展、北图核心期刊发表刊物序列的有国家正式刊号的一般正式刊物,每学年认定的篇数不超过四篇,加分总和原则上不超过20分。收录在SCI、EI、TSTP及SSCI、CSSCI、CSSCI扩展、北图核心期刊序列的论文,不受每学年20分加分的限制。
(5)论文发表者需对论文的真实性负责,对出现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取消相应发展性素质加分,对在知情情况下进行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的学生,除取消其相应发展性素质加分外,取消其当年的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创业实践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十一条 学生可通过创新创业竞赛、创业实体、社会实践成果申请该项奖学金。申报最低标准为创新创业竞赛和社会实践方面须获得院级奖励2项或校级奖励1项;创业方面须成功入驻校内创新创业平台。
参加创业实践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创业实践素质得分,在符合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参照创业实践活动级次和创业实践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第十二条 创业实践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1、创业系列赛事活动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50 |
40 |
30 |
2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校级 |
20 |
10 |
5 |
3 |
院级 |
10 |
5 |
3 |
1 |
说明:
(1)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2)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仅限2名)逐次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3)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0分)。
(4)经学校认定的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加10分,比赛级别为省级以上、国家级以下的大区级比赛,执行省级比赛的加分标准。
(5)创业系列赛事活动的级次,原则上视其主办单位级别予以认定。或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该活动的影响力予以具体认定。
2、社会实践
(1)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团队,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30、20、10、5分,其余成员加分减半。
(2)获国家、省、校、院表彰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30、20、10、5分。
(3)获国家、省、校、院奖励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30 |
20 |
10 |
5 |
省级 |
20 |
10 |
5 |
3 |
校级 |
10 |
5 |
3 |
1 |
院级 |
5 |
3 |
1 |
0.5 |
同一作品获得以上多项荣誉的,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4)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评省级、校级优秀团队,个人获评省级、校级、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并同时获得暑期社会实践报告院级一、二、三等奖或者优秀奖的,社会实践报告评奖加分、优秀团队加分、先进个人加分的可以重叠,但同一类型荣誉加分取最高项。
(5)社会实践优秀团队的队长、暑期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第一作者(原则上为团队队长)加分不折半,其余队员折半加分。寒假社会实践报告为二人及二人以上合作的,折半加分。
第六章 社会服务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十三条 学生可通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成果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社会服务素质得分,在符合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参照社会服务相关活动级次和社会服务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第十四条 社会服务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1、社会工作
学生干部包括校院级学生会,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学生心理委员工作站、学生党建工作督查组、党支部成员、党小组组长、副组长,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宿舍长等。考核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等。分别计15分、10分、5分、0分。
各宿舍长考核,参照基础性素质评分中宿舍得分表现而定。根据宿舍卫生成绩的“优、良、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级,分别计15分、10分、5分、0分。但考核为优秀的宿舍长,原则上不能超过总参与考核宿舍数的百分之四十。
各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考核优秀名额,原则上为所在组织学生干部总人数的百分之四十。各班级学生干部的考核优秀名额,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上一学年度被表彰为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在次学年的社会服务特长奖学金评选中,不再加分,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上述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2、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与公益慈善活动
(1)获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志愿服务团队或公益慈善团队,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加40、20、15、10、5分,其余成员加分减半。受表彰的团队,应当取得“优秀团队”字样证书并由有权部门正式颁发。
(2)获国家、省、市、校、院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40、20、15、10、5分。
(3)志愿服务活动系由地方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有权单位举办的,在该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并获得主办单位“优秀志愿者”表彰或者给予“参与志愿服务,表现优异”证书证明的,其加分情况执行以下标准:
国家、省、市(校)、区(县)级加分标准分别为10、7、5、3分。
证书应当加盖地方(高校)等机关事业单位共青团组织公章或者是党委、行政公章,加盖公章为“组委会”或企业单位的且难以确定其确系有权单位主办的,不予认定。
上述项目,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第七章 美育素养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可通过在文艺赛事、知识竞赛、其他社团文艺活动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申请。申请最低标准为至少校级奖励1项或学年内多次(三次及以上)参加校院文艺演出、美育相关活动,或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认定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做出突出贡献。
参加美育素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美育素养素质得分,在符合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参照美育素养活动级次和美育素养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第十六条 美育素养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1、文艺赛事
学生参加院级以上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30 |
20 |
10 |
5 |
校级 |
10 |
5 |
3 |
1 |
院级 |
5 |
3 |
1 |
0.5 |
说明:
(1)校级文艺赛事仅限于学校主办的全校性赛事,海韵外文艺术团汇报演出执行院级标准,心理情景剧大赛、雅舍大赛、班歌大赛、红歌大赛、一二九海报设计大赛、百老汇外文短剧大赛、公寓文化节系列比赛等属于文艺赛事序列。
(2)
主持:院级活动主持一次活动加1分;校级、市级级活动主持一次活动加2分;省级活动主持一次活动加3分;国家级级活动主持一次活动加5分。该项加分每学年上限为5分。
演员:参加院级活动演出的每次加1分,参加校级活动演出的每次加2分,参加省级活动演出的每次加3分,参加国家级活动演出的,每次加5分;一次活动中演出多次,可以叠加加分;此项加分上限为5分。主持人在主持行为之外参加表演的,参照该标准进行加分。
(3)传统文化系列活动
上述项目,只在当学年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2、知识竞赛
(1)学生参加院级以上知识竞赛,按下表加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30 |
20 |
10 |
5 |
校级 |
10 |
5 |
3 |
1 |
院级 |
5 |
3 |
1 |
0.5 |
(2)知识竞赛应当在比赛中明确表现出“知识竞赛”字样或虽无明确表示但以知识考察作为主要比赛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海洋知识竞赛、心理知识竞赛、国学达人,德语朗诵比赛,英语演讲比赛,英语风采大赛,“译之星”风采大赛,实用英语大赛,各类辩论赛事等。
(3)知识竞赛类加分不折半。
3、其他社团文体活动
不可归属于文艺体育赛事的其他社团问题活动,确系相关有权组织正式主办的,执行以下标准加分,集体项目折半加分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40 |
30 |
20 |
10 |
省级 |
30 |
20 |
10 |
5 |
校级 |
10 |
5 |
3 |
1 |
院级 |
5 |
3 |
1 |
0.5 |
以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未来企业精英大赛”等职场发展类活动等。
就业主题班会、心理班会、主题团日奖项,以及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对班集体进行的表彰,原则上不参与美育素养得分的累积。但以班级为单位参加文艺体育活动的除外。
4、特殊加分
在其他媒体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根据刊物级别予以相应加分: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分别为5、4、3、2、1分。该项加分执行发展性素质得分的“特殊加分”大类,不执行“科技学术与创新活动”加分大类,且文章发表行为应当与职务或业务行为无关。
第八章 体育素养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可通过在体育活动和竞赛中取得的成绩申请。申请最低标准为学生在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至少校级奖励1项,或经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认定对广大同学积极参与体育锻炼起到带动示范作用。
参加体育素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按照以下标准核算体育素养素质得分,在符合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按照体育素养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第十八条 体育素养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1、学生参加校级以上体育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等级 |
破记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全国 |
50 |
40 |
35 |
30 |
30 |
20 |
20 |
15 |
15 |
省级 |
40 |
30 |
20 |
20 |
15 |
15 |
10 |
10 |
10 |
校级 |
15 |
10 |
7 |
6 |
5 |
4 |
3 |
2 |
1 |
说明:
2、校级体育赛事仅限于校运动会等由学校统一组织的竞技类赛事。
3、学院体育工作相关具体加分规定
(1)代表学院参加校运动会的团体健美操项目按照个人项目计分,计分不折半。篮球队、排球队等队员,参加训练的加4分。
(2)运动会队员中:参加训练加4分训练分;参加训练比赛拿奖,加获奖分和训练分;未参加训练而拿奖,仅加获奖分。参加训练与否按照学生会体育部出具证明。
(3)运动会投稿:每十份加1分。被广播站读到1份另奖励1分,稿件上限50份。
第九章 专业竞赛奖学金评选方式
第十九条 参加专业竞赛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当至少获得语言专业相关竞赛省级及以上奖励一项,或经学院奖(助)学金工作评审组认定可以参评专业竞赛奖学金的其他情况,并按照以下标准核算研究创新素质得分,在符合奖学金申请的基准条件前提下,参照专业竞赛级次和专业竞赛素质得分之高低予以评定。
第二十条 专业竞赛素质得分评分执行以下计算标准:
由学校组织参加的各级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全国 |
50 |
40 |
30 |
20 |
省级 |
40 |
30 |
20 |
10 |
校级 |
20 |
10 |
5 |
3 |
院级 |
10 |
5 |
3 |
1 |
说明:
(1)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2)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仅限2名)逐次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加分。
(3)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0分)。
(4)经学校认定的国际性竞赛在全国竞赛各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加10分。(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奖按省级竞赛级别加分,比赛级别为省级以上、国家级以下的大区级比赛,执行省级比赛的加分标准。)
(5)由共青团中央、外研社、高等学校英语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单位发起的,面向全国开展的,并且在各大地区或各省设立赛区的语言类专业竞赛,其发展性素质得分执行本大类加分标准。
(6)为配合省区赛或大区赛而举行的校内选拔赛,其发展性素质得分执行本大类加分标准。
(7)各专业竞赛的举办级次,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学院学生竞赛组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比赛主办单位和比赛影响力讨论决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加分内容,原则上必须提供证书或者官方加分证明。用于作为资格申请的所有成绩、成果必须为所评定奖学金年度当中获得。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的加分认定问题:某一比赛在一二三等奖之外设置单项奖,单项奖执行优秀奖加分标准。同一参赛人员获得一二三等奖又获得单项奖的,可同时加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翻译学院党政联席会决议通过,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起开始实施,2019年8月第一次修订。其适用对象为2017级及其后年级之本科学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翻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翻译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具体执行与落实。
翻译学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翻译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
组长
申富英 栗庆冬
副组长
李万军 常伟东
组员
周守玉 韦福林 崔鹏飞 郭旺 熊云菲 张文静
翻译学院团委学生副书记
翻译学院学生会主席
翻译学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